教育惩戒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教育议题。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关注度持续提升,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也越来越容易陷入舆论争议。现实中,一些教师在课堂管理中被学生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在事实尚未查清前便被迫停课、道歉,这类个案也进一步加剧了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的顾虑,“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在部分学校逐渐出现。与此同时,学生课堂失序、规则意识淡化等问题,也让社会重新认识到教育惩戒的重要性。
当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对教育惩戒作出较为系统的规范,但从现实情况看,教育惩戒仍然面临边界模糊、程序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尤其是在教师法修订背景下,如何让教育惩戒真正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已经成为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教育惩戒的价值在于育人而非惩罚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教育惩戒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在公共讨论中,“惩戒”常被简单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惩戒的正当性由此受到质疑。事实上,这种将教育惩戒与侵害行为相混同的认识倾向,既忽视了教育活动的规则属性,也模糊了教育管理与人身伤害之间的本质界限。教育惩戒与体罚具有根本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属性,教育惩戒并非以施加痛苦为目的,而是通过适度干预促使学生反思失范行为、承担行为责任并形成规则观念。其价值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实现行为矫正与人格发展的教育目标。如果教师失去维护课堂秩序和教育规范的必要手段,教育活动赖以运行的规则基础便难以维系,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也将受到削弱。
教育既体现为关怀、尊重与激励,也包含规范、约束与引导。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仅依赖积极支持,更需要在规则实践中逐步形成责任意识与公共精神。面对扰乱教学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校规校纪等失范行为,教师依法采取必要教育干预措施,不仅是履行教育职责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教育惩戒所维护的并非单个学生的行为规范,而是整个教育共同体的秩序价值。其既承担着个体行为矫正功能,也关系到其他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良好教育环境的建构。
如今,部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表现出明显的谨慎甚至回避倾向,其深层原因并非惩戒制度本身的缺失,而在于社会对教育惩戒的教育属性和治理功能的理解仍然不足。一旦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约束甚至适度处罚,往往容易被简单贴上“体罚”“侵权”等标签。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为了规避职业风险,倾向于少管、不管。长此以往,不仅削弱教师正常教育管理权威,也容易导致学校教育秩序失衡。
归根结底,推进教育惩戒法治化建设的前提,在于准确把握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与法律属性,科学划定合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制度边界,使教育惩戒在法治框架下真正回归育人导向。
教育惩戒须从权力确认转向权力规范
当前围绕教育惩戒的讨论,大多聚焦教师是否享有教育惩戒权。随着教育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教育惩戒面临的核心议题已经由权力确认逐步转向权力规范。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教师能否实施教育惩戒,而是教育惩戒应当依据何种规则实施、在何种边界内实施及通过何种程序实施。
从《规则》的制度设计来看,教育惩戒法治化并非单纯赋予教师更多管理权限,而是通过“确权—限权—规范运行”的制度逻辑助推教育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方式,为教师依法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回应了长期以来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规则》又通过明确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行为,为教育惩戒划定法律边界,防止教育权力滥用。同时,《规则》还对校规校纪制定、教育惩戒实施及救济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教育惩戒由经验管理走向规则治理。
教育惩戒的制度确立,并不意味着教师获得不受约束的处分权限。教育惩戒并非教师享有的一项独立权利,而是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管理权和评价权的重要方式。其权利来源于教师法定职责,而非教师个人意志,因此既不能随意放弃,也不能任意扩张。
推动教育惩戒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运行
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育人功能,关键在于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教育惩戒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运行。
完善教育惩戒边界规则。《规则》不仅确认了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也通过明确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连坐处罚及学业处罚等行为,为教育惩戒划定了基本法律边界,体现了教育惩戒“确权”与“限权”并重的制度逻辑。然而,随着教育实践不断发展,部分惩戒行为与变相体罚之间仍存在认定模糊的问题。在未来教师法修订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教育惩戒适用情形、行为标准和禁止事项,增强制度规则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
细化教育惩戒实施程序。教育惩戒并非教师个人临时决定的管理行为,而应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校规校纪基础之上。《规则》明确要求学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校规校纪,广泛听取职工、学生和家长意见,并通过公开告知等方式提高规则透明度。对于不同程度的学生失范行为,应建立分层分类的惩戒机制;对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惩戒措施,应完善告知、沟通、记录和救济程序,使教育惩戒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只有将教育惩戒纳入规范程序运行,才能避免惩戒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公信力和社会认同。
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方式,其本质属于教师职务行为。因此,对于教师依法实施合理惩戒所产生的教育后果,不应简单归责于教师个人。现实中,教师因合理惩戒遭遇恶意投诉、网络暴力甚至卷入人身冲突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学校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存在“息事宁人”的倾向。对此,应进一步健全教育惩戒责任分担机制、教师申诉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强化学校对教师依法履职的支持与保护,切实消除教师“不敢管”的后顾之忧。
推动形成家校社协同支持教育惩戒的治理格局。教育惩戒并非教师个人行为,而是学校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强调建立家校协同机制,引导家长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教育属性和育人价值。现实中,一些教育惩戒纠纷之所以不断升级,往往与家长、社会对教育惩戒的误解有关。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教育惩戒规则宣传,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推动家长、学校和社会形成教育共识,共同营造尊重教育规律、支持教师依法履职的良好环境,为教育惩戒规范实施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
唯有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教育权力与学生权益的平衡,才能真正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王寒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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