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打破了教育资源的时空限制,为弥合城乡、区域教育差距开辟了全新路径,成为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抓手。我国已将教育数字化确立为国家战略,推动优质教育资源普惠共享。但在实践推进过程中,数字化基础设施不均、优质资源分配不公、数字素养有差异等问题依然存在,数字鸿沟正成为教育公平的新壁垒。当前,现有的教育立法尚未对教育数字化作出系统性、整体性回应,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保障数字教育公平的核心制度尚显不足。
数字教育公平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基于数字社会治理的全新逻辑,系统性创新法律规范,构建数字教育公平的多元协同法治保障体系,将数字教育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打造“法典+专门立法”的数字教育立法体系。把握教育法典编纂的契机,将“数字教育公平”作为核心原则融入其中。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国家推进教育数字化,加快数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除教育数字鸿沟、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嵌入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政府、学校、教师等各类主体的具体义务,以此奠定制度基础。可研究推动综合性的“数字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将其作为统领性法律,兼顾促进与规范双重属性,系统整合与替代分散的规定,改变当前法律体系格局。同步配套制定如“数字教育资源建设与共享条例”“教育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教育算法应用伦理指南”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法典原则统领+专门法主导+配套规范支撑”的立法体系。
第二,建立教育数字资源均衡配置的国家标准与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立法应规定全国数字教育资源配置的底线标准,包括生均网络带宽、终端设备配置、优质数字资源库容量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在底线标准基础之上,建立公平导向的数字教育经费持续投入机制。同时,设立标准和资源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战略导向定期调整标准,并明确规定资源投入须向数字弱势地区、机构和群体持续倾斜,体现公平导向原则。旨在为所有学生提供数字教育公平的物质基础,以法律的刚性约束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
第三,建立教育算法公平性审查与监管制度。数字时代应当准确把握算法规制的场景化特征与原理,根据不同场景与情形对算法进行规制,以实现可信赖与负责任的算法决策。国家作为监管者与立法者,制定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与事后问责等技术机制是其“嵌入式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强制要求在考试招生、学业评价、资源推送、学业预警等涉及教育公平的核心场景中使用算法时,须建立事前公平影响评估、事中持续监测和事后定期审计机制。比如设立由教育、法律、技术、伦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独立教育算法第三方审查机构,对关键教育算法进行合规认证。教育算法必须满足透明度、可解释性、可追责性和非歧视性的基本要求,并赋予学生及其家长对算法决策的知情权、质疑权和获得人工干预的权利。此制度直面数字时代的公平风险之一——算法歧视,旨在回应“数字正义核心是数据信息的分享与控制、算法决策的公平合理性和人机关系的正当性”的要求。通过上述制度的设计将“算法治理”纳入法律规制,保障数字教育的过程和结果公平。
第四,健全面向数字特殊群体的精准扶助制度。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所有公立教育机构和使用公共资金采购的数字教育产品与服务的一般性要求,并制定国家标准。设立“数字教育公平基金”,通过立法明确其资金来源和使用办法,为数字弱势学生提供设备和网络补贴。同时,还应规定,学校有责任为特殊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等群体制定个性化的数字教育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辅助工具。此制度体现了“差别原则”和“倾斜性保护”,为数字特殊群体提供实质性而非形式上的平等机会。
第五,完善实施保障和权利救济机制。建立跨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在数字教育监管中的主导和协调责任,建立教育、网信、工信、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统一标准、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明确将平等接入权、优质资源获取权、算法公平待遇权等数字教育公平相关权益,纳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数字教育公平公益诉讼制度。同时,细化政府机关、学校、企业等各方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
数字技术对现有秩序带来的冲击是全方面的,各方的秩序重构不可避免,唯有以法治之力筑牢数字教育公平发展的根基,用法律的理性驾驭技术的张力,才能有效弥合教育的“数字鸿沟”,让教育数字化驱动更包容、更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发展。
(丁福金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2024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数字教育立法研究”[DAA240362]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跃跃)